新版《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6-07-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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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办印发新版《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夯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筑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与公共安全防线。

《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编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全链条及硝酸铵购销领域。《办法》明确,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严禁私自转让、私藏、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办法》厘清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其中,工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及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监管并监控流向;资源规划、交通、应急、能源等部门在发现涉爆违法线索后须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寄递企业落实“三项制度”。各部门须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民用爆炸物品许可、备案、流向、检查结果等信息,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

《办法》细化从业准入及仓储管理要求,明确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单位须在取得相关资质后3日内向属地公安部门备案;爆破人员须持证上岗,按许可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开展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储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办法》强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在安全生产关键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

《办法》规定,变质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须及时清理出库,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集中销毁。销毁前企业须如实录入流向信息,确保全流程可溯。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办法》还明确了追责条款,监管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