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枣庄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7月2日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0年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7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随之多样化。为更好满足新形势下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需求,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机制保障。
三是总结发展地方经验的需要。我市在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创新与经验,迫切需要总结提炼并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固化,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枣庄特色。
四是健全规范体系的需要。一方面,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立法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与我市前期相关规章互为补充,有助于推动我市优抚工作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和法律责任,构建起全面、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起草依据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是剖析现存问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献检索和研究,找出我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
二是实地调查研究。结合上位法精神和共性、特性问题,研究全国、全省和全市范围内的抚恤优待工作的开展情况,精心组织调研。联合市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等组成联合调研组,广泛组织各区(市)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座谈交流,采取座谈会商、实地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多轮函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区(市)退役军人局、市荣军康复医院、法律顾问以及部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数易其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共28条,主要包括6个部分:
(一)明确优抚医疗保障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体系。适用范围包括疾退役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等6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人员。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和优抚医疗补助为主体,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使用。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筹措,并专项用于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优抚对象门诊补助、住院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进行补助等。
(三)明确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充分享受保险报销和相关补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由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予以定额门诊补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各项待遇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补助。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明确优惠优待服务及帮扶救助举措。落实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优抚医疗优先优惠定点机构审核认定,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自愿减免有关医疗费用,明确市级优抚医疗定点机构减免费用标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仍存在困难的,可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救助。
(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六)明确优抚医疗保障其他有关问题。明确不得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5类情形。要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工作。各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解读人: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
电话:0632-33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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