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连广:

我委于1月16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6】第015-1、2号申请人张国相、刘殿贤与被申请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连广及香河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

裁决内容:

刘殿贤:第三人香河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0,500.00元,由被申请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张国相: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本案。

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