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台房金函〔20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等计算确定。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在上下限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基数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职工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568元,最高月缴存总额为7336元;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台州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3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80元。

2.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缴存基数高于最高月缴存基数的,按最高月缴存基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不再另行通知。

三、缴存比例的调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的范围标准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4.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月缴存额合计=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2.灵活就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

五、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时间

1.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审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26年7月起开始执行。

2.未申报调整的,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逾期申报调整的可以申请补缴、退缴。

六、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程序

各单位年度验审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验审工作不合格的,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开展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一)年度验审程序

线上年审的,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事项,按要求填报年审表单,在线直接办理。

线下年审的,可将年审相关材料送(或邮寄)至各县(市、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二)基数调整程序

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事项,按要求填报职工缴存基数,在线直接办理。

未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请自备U盘到各县(市、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拷贝《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模板》(附件中的模板仅做样表展示,具体以窗口拷贝的表格格式为准)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填报后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数据报送至各县(市、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经审核确认后返还缴存单位。

七、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

2.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zip

      2.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模板.zip

      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 年度验审报告书.zip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