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清单 | 申请条件 | 政策内容 | 实施单位 |
1 | 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 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 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救助金 ,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政府各部门相 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2 |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待遇 |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向特困人员发放救助金 ,提供照料护理 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安排入 住集中供养机构,对象享受政府各部门 相关专项救助等。 | 民政部门 |
3 | 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 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 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家庭。 | 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 二级残疾人 ,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 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 |
4 | 支出型困难 家庭待遇 | 本省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 合当地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 享受临时救助和政府各部门相关专项救 助等。 | 民政部门 |
5 | 临时救助待 遇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 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 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我国大陆公民、在清居 住的台港澳居民。 | 1.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 民政部门 |
6 | 孤儿救助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7 | 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 | 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 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 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 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金。 | 民政部门 |
8 | 特困人员住 院照料护理 费 |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 供养人员 ,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 | 1.照护人或住院照料护理服务机构; 2.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天 150 元; 3. 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天数原则上一年 累计不超过 60 天。 | 民政部门 |
9 | 高龄老人津 贴 | 具有清远市户籍且年龄满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1.80 至 89 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 30 元; 2.90 至 99 岁 ,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 元; 3.100 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 300 元。 | 民政部门 |
10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 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 残联组织、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11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 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补贴。 | 民政部门、 残联组织、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12 | 困难重度残 疾人家庭无 障碍改造 | 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符合改造条件且同意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家庭全部纳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包括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 按照标准执行。 | 残联组织 |
13 | 康复救助 |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清远市户籍以及广东省财政转移支付市户 籍 0-6 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 8 月31 日止年龄不满7 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 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 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 按各项标准进行补助。 | 残联组织 |
14 | 学前教阶段 儿童资助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 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 岁常住人 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 元。 | 教育部门 |
15 | 义务教育家 庭经济困难 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 生每年 125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 年 625 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 元。 | 教育部门 |
16 | 普通高中免 学杂费 |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外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脱贫户) 本地学籍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免学杂费。 | 财政按每生每年 2500 元(残疾学生 3850 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经批准的 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基准的部分,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教育部门 |
17 | 普通高中学 校国家助学 金 |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 教育部门 |
18 | 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大 学新生资助 | 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 难本专科一年级新生。 | 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 元。考入省内高校 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高 校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 请。 | 教育部门 |
19 | 资助参保、医 疗救助待遇 | 1.尘肺病患者;2.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 风病患者 ;3.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 救助待遇。 | 医保、卫 生、人社部 门 |
20 | 困难退役军 人帮扶援助 | 帮扶援助对象为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 ,各地应当 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 ,采 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 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 ,全面推行 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 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 二 )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 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 ,部 分生产资料 ,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 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 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 愿服务等形式 ,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 扶援助。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21 | 医疗救助待 遇 |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医保部门 |
22 | 大病保险倾 斜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 贫致贫人口 | 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 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医保部门 |
23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 (急救期一般为 72 小时以内),可以申 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卫生、公 安、民政、 医保、财政 部门。 |
24 | 城镇住房保障 |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通过政府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住 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居住需求。 | 住建部门 |
25 |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作 (农村危房改 造)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 6 类人员: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 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含单 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 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 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 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 贫户 )。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 未保障的 ,可由农户本人自愿向村委会 (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村民代表 会议民主评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 审核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工 作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住建部门 |
26 | 公共就业服 务岗位补贴 |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 2 年内 高校毕业生,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发放补贴。 | 人社部门 |
27 | 求职创业补贴 | 在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且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 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的毕业学年学生。 | 发放补贴。 |
28 | 国家司法救助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 ,因案 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 成生活困难的; (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 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 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 他人 ,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 偿能力 ,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 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 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 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 诉讼获得赔偿 ,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 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 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 司法部门 |
29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帮扶援助, 对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参照重大疾病申请援助标准予以一次 性援助;如果不能提供有关支出票据的,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程 度酌情给予一次性援助。一年内帮扶援助累计援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7000 元。 | 因重大疾病申请帮扶援助个人负担费用 1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按个 人负担部分 15%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 用 10000-30000 元(含 30000 元)的 , 按 20%比例援助;个人负担费用30000 以上的 ,一次性最高援助 7000 元。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30 | 城乡低收入 妇女“两癌” 救助 | 在清远市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中初次确诊为“两癌” 及癌前病变的清远市低收入妇女;必须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优先救助农村、城镇低保及残疾妇女。 | 根据妇联有关救助规开展救助 , 同一对 象不得重复救助。 | 妇联组织 |
31 | 受灾人员救 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灾害应急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过 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 建补助。 | 应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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