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顺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的公告送达

西藏顺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兹有申请人薛俊英、李丹、程光芳、景季红与被申请人西藏顺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案号:拉柳人仲〔2026〕57号、77号、78号、79号,本委已依法审理终结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事项公告如下:

1.裁决结果

薛俊英拉柳人仲〔2026〕57号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薛俊英与被申请人西藏顺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715元。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

李丹拉柳人仲〔2026〕77号裁决结果: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72000 元。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以上合计:87000元(大写:捌万柒仟元整)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程光方拉柳人仲〔2026〕78号裁决结果: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2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景季红拉柳人仲〔2026〕79号裁决结果: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全职拖欠工资共计86366.9元。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兼职拖欠工资共计35000元。

2.权利告知

若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自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生效后,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本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情形,可自裁决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未起诉、未申请撤销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逾期不履行将被强制执行。

3.领取提示

公告期内,你单位可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至本委领取纸质仲裁裁决书。送达地址:拉萨之窗4号楼综合治理中心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4.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即产生法定送达效力,你单位不得以未实际收到文书为由,拒绝履行裁决确定的付款、配合义务;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6年7月6日    

责任编辑: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