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青口源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设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录用职工李春花等19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李春花等19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07647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职工李春花等19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李春花等19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07647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一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第二项义务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李春花等19人住房公积金未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9日



附件:李春花等19人住房公积金未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姓名

公积金建缴情况

应补缴期间

补缴金额(元)

1

李春花

未建缴

2019.03-2025.11

19941

2

屈飞燕

未建缴

2022.03-2025.11

9981

3

彭可丽

未建缴

2023.03-2025.11

7705

4

胡娜

未建缴

2017.12-2025.11

24899

5

杨美玲

未建缴

2021.02-2025.11

12555

6

白桃霞

未建缴

2023.04-2025.11

7482

7

贺湘

未建缴

2019.10-2025.06

18570

8

豆同辉

未建缴

2020.12-2025.11

12727

9

冯长明

未建缴

2016.08-2025.11

30215

10

赵静静

未建缴

2018.11-2025.11

21281

11

张洪苗

未建缴

2021.01-2025.11

12753

12

熊胜兰

未建缴

2018.09-2025.11

22015

13

陈义敏

未建缴

2021.08-2025.11

11367

14

谭桂兰

未建缴

2018.07-2025.11

22749

15

张荣英

未建缴

2022.03-2025.11

9981

16

王久香

未建缴

2021.03-2025.11

12229

17

王恒

未建缴

2018.11-2025.11

21281

18

刘近

未建缴

2021.11-2025.11

10773

19

水军军

未建缴

2019.05-2025.11

19143

合     计

307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