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科、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康复等11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二、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麻醉类项目10项、血液系统类项目15项、神经系统类项目79项、耳鼻喉科项目164项、口腔类项目114项、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消化系统类项目150项、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0项、疝甲乳类项目25项、康复类项目17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11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1)。

  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2)。

  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3-2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三、制定政府指导价

  制定麻醉类等11批医疗服务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1-11)。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四、加强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综合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市医保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信息维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到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

  附件1:河源市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2:河源市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3:河源市耳鼻喉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4:河源市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5:河源市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6:河源市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7:河源市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8:河源市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9:河源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10:河源市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11:河源市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附件1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附件13: 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4: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5: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6: 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7: 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8: 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19: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20: 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21: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22: 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附件23: 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联系人: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吴海敏,联系电话:0762-389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