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惠及民生、守护山河
如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成为我国第二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为提升大众对《生态环境法典》的了解,东方卫视特邀我校环境刑法团队负责人,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主任焦艳鹏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访谈解读。
▲问政中国:以法典之名 如何回应绿色期待?
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主要是考虑到生态环境领域需要调整的范围较广、事项较多,但这些需调整的事项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有的是全局性问题,比如污染防治以及与生态保护直接相关的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将其中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归纳,对这些领域的法律进行“合并同类项”式的编修活动从而形成法典是有必要的。
但对于一些特殊领域,比如对生态保护地等特殊地理单元的保护,仍保留其原有立法(比如《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也有必要。采取这种“法典+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是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而采取的立法策略,是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该部法典采用“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五编结构,这种架构如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主线?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环境执法领域将迎来哪些显著改变?
《生态环境法典》采用“五编”结构,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主线。首先,就人类的生活利益保护而言,污染防治是当前生态环境工作的中心任务,其直接涉及到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宁的生活环境等人们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利益,应予优先重视。其次,如何在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保护生态环境,也是现代社会尤其是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因此法典也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资源、能源法律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编纂。再次,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涉及到人类生活方式转型的法律规范也非常有意义。法典上述三编的内容设计,如同基于一个圆心的三个同心圆(圆心是人的环境生活利益),加上总则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形成了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完整法律表达。
第二个问题简要进行回答。《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将显著赋能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一是执法依据更加清晰、更加系统;二是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知识的学习将更加便捷,客观上有利于生态环境领域全民守法、全社会守法局面的形成,这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执法效果更好实现的。
该部法典在三审过程中,不断吸收各方建议,回应关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还增加了关于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推进生活节水等多项规定。您如何看待这种“开门立法”的重要性?这些修改和新增规定,出于怎样的考虑?
“开门立法”是立法过程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写照。生态环境领域是重要的民生领域。民生领域的事情,人民群众最了解、最清楚,最能感同身受。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进行立法,要充分贯彻“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调研、认真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吸纳了多方意见,有力促进了法典文本的不断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人民性与科学性。
《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与审议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法典审议草案中增加了关于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推进生活节水的规定,因此待审议法典文本增加了下列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水是宝贵的生活资源,在居民生活中具有多场景使用,将“水”在不同生活场景的使用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利用水资源,为人们的生活增质赋能。上述增设规定反映了我国居民生活实际,吸收入法典之中是科学且必要的。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电磁辐射、光污染、化学物质等新型污染纳入管控范围,并提出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如何看待这种前瞻性?同时,法典还将碳排放权交易、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纳入其中,这些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将其写入法典的考量是什么?
新型污染或新污染物质的法律管控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比如电磁辐射污染,又比如光污染,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或生活安宁造成不利影响。《生态环境法典》在规制传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等传统污染防治措施与制度的同时,通过新法律规范的创制,对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等新污染类型进行了前瞻性立法,非常值得肯定。
碳排放权交易、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将其写入法典主要是基于更好促进人们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需认识到,良好生态环境的实现既需要法律机制,也需要技术机制,还需要经济机制、社会机制等多元机制的配合。在环境管理中,除了通过企业端的管控外,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世界潮流。在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设置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强环境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强产品的绿色设计,促进可能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的闭环回收与处置,使企业全流程承担环境义务,从而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更好保护。上述这些制度规定在法典中,有利于新时代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
在法律责任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将严惩违法与修复救济结合。比如,针对企业担心的信用监管“一罚到底”问题,法典也赋予了企业信用修复的机会。有人担心此举会不会让企业心存侥幸?在您看来,引导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的关键是什么?
我认为关键有两点:一是进一步统筹好、建设好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通过多方机制,努力促进企业主动合规、自觉守法。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既是财富创造的主体,也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企业以营利为本,但也应承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各项社会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等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据法典或法律,当罚则罚。但需注意,执行法律需严格,但不能罚当其过,而应过罚相当。《生态环境法典》第1052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基于上述理念,《生态环境法典》在涉及到对企业的信用监管问题上,规定了信用修复机制,即在法典第54条第3款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当然,我们也要说,信用虽然存在修复机会,但也不能滥用修复机会,而应在主观上高度重视、客观上认真整改,努力做到不违法、少违法。企业应通过合法合规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在积极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履行好环境保护义务,为国家与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五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比如“蓝天保卫战”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空气质量改善的“双赢”。不过,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尚未实现根本好转,一些问题仍比较突出。在您看来,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面临哪些主要挑战?聚焦这些难点和短板,该如何加大攻坚力度?
客观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还是有明显提升的,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不少挑战。
这些挑战在我看来,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全球经济下行的压力;二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压力,也就是传统工业化向现代工业转型的压力。上述“两个压力”在一些地方呈现叠加态势,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一定影响,我们要高度关注、认真研究、科学解决。
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与短板,应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地方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践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统筹起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努力改善民生福祉,使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中受益,进一步提升生活质量,积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早日实现。
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环境刑法团队负责人,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院长、党支部书记。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顶尖级与权威刊物发表研究成果,作为首席专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入选2023年度教育部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学者、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2022年)等国家级与省部级人才序列,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等学术职务。
源 |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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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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