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19号(受送达人:姜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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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旭浩:

经受理姜旭浩申请职业伤害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因邮寄于你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长期未签回文书送达回执。现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鲁人社规〔2024〕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鲁371602不予确认(2025)102号)。内容如下:

    姜旭浩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或者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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