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25号(受送达人:石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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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长春:

经受理石长春申请职业伤害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4月3日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因邮寄于你的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长期未签回文书送达回执。现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规程》(鲁人社规〔2024〕5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鲁371640职伤确认(2026)10号)。内容如下:

石长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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