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外卖骑手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升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依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配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卖骑手)举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外卖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师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便捷举报渠道,鼓励外卖骑手通过“随手拍”模式直接向师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外卖店违法行为,具体程序为:
(一)关注“昆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二)点击“私信”,进入“一对一”模式;
(三)点击左下角按钮,切换为“对话”模式;
(四)发送外卖店违法线索,包括被举报对象主体名称、违法行为照片或视频(应采用经纬相机拍摄,注明拍摄地点经纬度及时间),简要说明违法类型、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外卖骑手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邮寄地址或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室或各基层市场监管所举报外卖店违法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条举报外卖店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师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每次奖励50元;
(二)未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不能有效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的,每次奖励50元;
(三)外卖店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每次奖励50元;
(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每次奖励100元;
(五)证照登记地址或事项与实际经营地址或事项不符的,每次奖励100元;
(六)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每次奖励100元;
(七)外卖店不提供堂食服务的,未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的,每次奖励100元;
(八)无实体经营门店的,每次奖励200元;
(九)采购的食品及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每次奖励200元;
(十)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的,每次奖励200元;
(十一)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没有定期清洗维护的,每次奖励200元;
(十二)采购、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每次奖励200元;
(十三)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的,每次奖励200元;
(十四)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每次奖励200元。
其他经师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需要给予奖励的,按照前款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五条师市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为15万元,由师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奖励专项资金在试行期内奖完为止,未用完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师市财政。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重复举报的不予奖励,多人同时举报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两名及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时间最靠前的;
(二)两名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后续难以取证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处置,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第十条简化举报人奖励申请流程。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外卖店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必要个人信息。
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审批,并直接发放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严格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审批程序。举报案件办案机构在收到举报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经办人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连同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相关材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一并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举报管理的科室。
负责举报管理的科室按照财经纪律规定,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财务负责人完成奖励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师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落实举报奖励责任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将举报奖励审批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师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试行期为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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