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规范工程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等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海河防潮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对象及位置

海河防潮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河入海口处。

二、划定范围

自海河防潮闸管理处管理院区西侧围墙外边界起,沿围墙方向,向上游侧延伸至上游右岸迎水坡堤肩86米处(不含渤海石油路及两侧辅路未进闸路段),以水闸中心线平行方向延伸至上游左岸86米处迎水坡堤肩,沿上游左岸堤肩和海河闸水文站测流缆道控制中心管理边界,以水闸中心线垂直方向延伸至下游左岸堤防101米处(含防浪墙),以水闸中心线平行方向延伸至下游右岸管理院区东侧边界延伸线,与管理院区边界组成封闭图形。管理范围共计68170.4㎡。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一致。

三、法律责任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和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及河道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1.损毁水闸、护坡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2.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3.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4.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5.水闸泄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海河防潮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情况说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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