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4002939855E/2026-42728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6-03-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7 16:0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甬交发〔2026〕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7-2026-0001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法人规范性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职责。

(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作为项目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项目出资人的,若不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区(县、市)应组建稳定的建设管理团队和协调指挥团队,鼓励一个区(县、市)常设一个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直接负责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管理。

(二)加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项目法人应具备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能力,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符合部省有关规定。如自身建设管理能力不足,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并依法明确各自责任。专业化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项目管理需求,且不得低于部省有关规定要求。

(三)规范项目法人和现场管理机构报备。项目法人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相关资料作为必备内容一并上报。项目实施期间确需变更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变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原上报标准水平,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对于距离项目关键节点或主要工点车(船)程超过30分钟、线路里程较长或工点集中于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位置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项目规模与技术难度等因素按标准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附件1)。

二、加强项目前期系统性谋划

项目法人应按照市级公路投资建设计划交叉开展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提高前期工作深度与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经济可行、安全可靠。

(四)完善审批前置专题支撑。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面排摸沿线高压线、油气水管线等敏感要素,原则上应避开特高压输电线路、220KV重要输电通道以及高压变电站密集出线区等关键设施。对论证确需迁改的电力设施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审查前委托产权单位开展专项迁改咨询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原则上完成环评、水保、文保等专题审查,交叉节点工程力争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立即启动用地组卷报批,并将“三改”用地同步纳入报批范围。

(五)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控。项目法人应强化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避免盲目压缩设计周期。组织做好勘察事先指导书和工作大纲的编制审查,鼓励引入第三方勘察监理强化勘察过程监督;同时引导设计单位协同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点布设、实施设计旁站跟进勘察作业,并由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成果交底。对于建设条件复杂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应推动勘察、设计、施工三方协同,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就关键技术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征询。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监督,鼓励建立勘察设计费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图纸三级会签,加强成果核查,杜绝因节约造价或便于施工而降低安全标准。加强“勘察+设计”联合体等模式下各方履约责任落实,依合同明确项目法人、联合体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的职责边界与风险划分,避免勘察、设计“两张皮”。严禁勘察分包;严禁联合体成员单位未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六)依法实施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应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可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方案。招标文件应依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确保价格调整、变更估价及风险分担等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合理设置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的违约金条款;鼓励践行“优质优价”“优监优酬”,以激励参建单位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同时加强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的内部审核,确保预算文件编制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统一性。

(七)强化项目开工策划准备。项目法人应在招标前完成建设管理大纲编制,梳理工程重难点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确进度、质量、安全、费用等管理目标,并鼓励将项目管理目标和奖惩措施纳入招标文件或合同。在初步设计和招标阶段,应贯彻“绿色高效、集约节约”理念,大力推广交通工业化产品、减少大临用地占用,统筹“两区三场”与先行施工点、节点工程的建设,并同步完成临时用地单独报批,以确保施工单位进场后可立即开展大临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项目施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附件2)。

(八)强化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策划准备。项目法人应结合项目建设特点,聚焦交通工程工业化、施工管理智慧化、材料与工艺绿色环保化、生产与装配工厂工点化、管理责任穿透化,牵头组织制定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机制等。

(九)保障项目施工合理工期。项目法人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工期的,必须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潜在影响,并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需向批准施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十)突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项目法人须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及安全质量督导与定期报告机制,定期听取并检查施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以及各级“安全网格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同时按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联合验收,施工期间严格实行领导带班旁站,检查并督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确保隐患立查立改到位。推进质量安全“双吹哨”制度及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建设,向全体参建人员公布联系方式,激励施工一线管理和作业人员直接向项目法人报告质量安全问题。

(十一)增强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法人应建立直达一线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防灾避险演练。遇突发险情或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同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配合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按要求牵头组建项目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突发事件实战应对能力。

(十二)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全过程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质量安全管控、计量支付等环节实施监督,并建立管理台账。鼓励公开分包与劳务合作信息,在现场公示单位名称、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范围等信息。鼓励项目法人以从业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等为载体,推动建立现场作业人员身份识别制度。

(十三)加强参建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评价工作要求,规范扣分审核、结果公示和申诉处理程序,从源头减少异议。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在完成交工质量评定、验收并履行备案后,方可开放交通试运营。重点做到“四个严禁”:严禁未经验收擅自以试通车名义开放交通;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违规增加道路开口;严禁边通车、边整改,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交通安全设施达标后方可正式开通;严禁房建、隧道等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四、加强项目建设全方位保障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等事项,保障良好的建设环境。

(十五)加快全线征地拆迁进度。项目法人应会同属地政府制定与项目计划相匹配的征地拆迁方案,足额保障并及时拨付征迁资金,加快土地(海域)交付。原则上在土地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60%以上交付,6个月内实现净地交付。鼓励利用土地上报待批时间,采取模拟拆迁、协议拆迁等方式解决关键线路及进场道路的政策处理问题,确保土地批复后关键线路实现无障碍施工‌。

(十六)加大管线迁改推进力度。项目法人应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提早启动县级所属管线迁改,原则上土地批复后6个月内应全面完成。结合施工进度安排,提前确定110KV以上高压线、油气管线、涉军管线等市级以上所属管线的迁改计划,包括时间节点、设计图纸与施工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定期调度,确保不影响主体工程进度。

(十七)用好重大事项协调机制。项目法人应会同属地部门建立项目协调议事平台,动态梳理重大制约事项与责任清单,按事权上报协调。县级权限事项及时提请属地政府专题研究;市级权限事项,关键节点滞后1个月报市交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滞后2个月报市政府协调机制研究;省级及以上权限事项由市级归口部门研判后上报。

五、其它

(十八)各项目法人应依据本意见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附件3),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持续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十九)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法人专业化能力建设开展帮扶指导与监督约束。如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力,导致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分级分类采取通报提醒、专项督导、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建议问责等措施。

(二十)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本意见要求,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工程现场质量

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

标准推荐表

2.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清单推荐

3.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自查自纠评估表

附件1

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工程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推荐表

总投资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推荐配备数量

安全管理人员推荐配备数量

5亿—20亿

≥5人

≥1人

20亿—50亿

≥10人

≥20%

50亿—100亿

≥15人

100亿—300亿

≥20人

300亿

≥30人


附件2

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清单推荐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编制单位

备注

1

临时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


2

测量放样管理要求

监理、施工


3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4

建设管理会议制度

建设、监理、施工


5

建设人员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6

项目原材料管理办法

监理、施工


7

项目生产设备管理办法

监理、施工


8

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


9

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10

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监理、施工


11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12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监理、施工


13

首件管理制度

建设、监理、施工


14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建设、监理、施工


15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16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17

安全经费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18

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19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检测


20

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


21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22

合同履行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23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24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25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26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27

项目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施工


28

项目信息化管理办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附件3

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自查自纠评估表

项目推进阶段

重点工作事项

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工可阶段

建设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建设用海预审及准备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及审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属地政府审查意见



重要矿床压覆调查评价及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审批



资金筹措及报备



项目公司设立



初步设计阶段

防洪影响评价及审批



文物考古调查及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初测初勘事先指导书、初测初勘成果报告验收及报备



初步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



消防工程专项设计与初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项目法人报备



施工图设计阶段

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定测详勘外业成果报告验收及报备



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



消防工程专项设计与审查



建设管理大纲编制



开工前

占用水域调查及审批



占用林地调查及许可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



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总体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文件编制



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编制



质量和安全审查监督许可办理



施工许可办理



施工阶段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参照附件2)



项目法人组织召开建设管理会议、设计技术交底、质量安全监督交底等会议



项目法人负责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方案、设计变更、计量、人员变更等的审核或审批



对大型临时设施工程组织专项验收



对检测单位、监控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按照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专项检查



交工验收

组织工程质量交工检测与备案办理



工程缺陷处理



组织交工验收与备案办理



组织消防验收与备案办理



竣工验收

组织水土保持验收与备案办理



组织环境保护验收与备案办理



组织土地验收与备案办理



决算审计



档案验收与备案办理



组织竣工质量检测评定与备案办理



组织竣工验收与备案办理



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