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1日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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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密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简称“单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哈密市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哈密市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执行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增值;
4.负责审批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5.负责对受委托合作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6.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哈密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应与中心签订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承办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专户存放存储;
2.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及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3.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资金融通等工作支持;
4.承办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中心应设立灵活缴存人专用账户,灵活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重复缴存。
第十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灵活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应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参照每年6月公布的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哈密市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合计规定范围,自主确定缴存额,自主选择按月缴存、一次性或多次灵活缴存等方式。
第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又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开户的,个人账户应停缴封存。
第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身份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可相互转换,并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包括异地),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信息一并转移,继续缴存;转移(并户)前正常足额缴存的时长、金额等因素,可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
第十七条 在中心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已结清的,灵活缴存人可申请停缴、提取和退出销户,可随时提取个人账户中以灵活缴存人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但是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遵循“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存贷挂钩”原则,综合缴存情况、家庭收入等因素,具体可贷金额以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或缴存额的一定倍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可与受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资金应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应分别存入中心在受托银行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第二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督促灵活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对受托银行承办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中心或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开展对灵活缴存人的信用管理。灵活缴存人存在违反信用承诺、具有失信行为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根据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灵活缴存人相关各类档案应与单位缴存职工档案分别单独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密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简称“单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哈密市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哈密市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执行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增值;
4.负责审批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5.负责对受委托合作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6.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哈密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应与中心签订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承办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专户存放存储;
2.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及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3.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资金融通等工作支持;
4.承办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中心应设立灵活缴存人专用账户,灵活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重复缴存。
第十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灵活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应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参照每年6月公布的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哈密市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合计规定范围,自主确定缴存额,自主选择按月缴存、一次性或多次灵活缴存等方式。
第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又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开户的,个人账户应停缴封存。
第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身份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可相互转换,并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包括异地),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信息一并转移,继续缴存;转移(并户)前正常足额缴存的时长、金额等因素,可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
第十七条 在中心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已结清的,灵活缴存人可申请停缴、提取和退出销户,可随时提取个人账户中以灵活缴存人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但是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遵循“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存贷挂钩”原则,综合缴存情况、家庭收入等因素,具体可贷金额以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或缴存额的一定倍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可与受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资金应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应分别存入中心在受托银行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第二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督促灵活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对受托银行承办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中心或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开展对灵活缴存人的信用管理。灵活缴存人存在违反信用承诺、具有失信行为的,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根据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灵活缴存人相关各类档案应与单位缴存职工档案分别单独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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