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中心草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处置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jjzp18@guiyang.gov.cn)反馈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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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处置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处置骗提骗贷
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是指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通过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属于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或者属于贷款审查阶段,办理柜台一经发现,将没收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记载不良记录,取消其3年内(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且不良记录在影响期内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骗提骗贷行为已造成资金提取或者贷款发放后果的处理
经检查核实,确认已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虚假资料已经获得贷款资金的,可以对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意见:
1.下达处理决定书。
2.记载不良记录,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前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且不良记录在影响期内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3.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后在5年内(含)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且不良记录在影响期内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4.书面形式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5.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6.资金已经发放的,要求当事人在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7.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当事人骗提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8.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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