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现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7号)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不予贷款的情形”补充通知如下:
(一)涉及特定亲属间交易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的,不予贷款。
(二)涉及离婚后短期内特殊交易的: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在离婚后一年内,双方之间买卖二手房的,不予贷款。前述“一年内”的认定,以离婚登记日期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日期为起始日。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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