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821952-5/2026-00046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儋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时效性: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1)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价的机构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且2025年度备案通过的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含年度备案不通过但已完成整改的机构)。
二、各代理记账机构于5月15日之前在全国代理记账监管服务平台上按照《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2)规定的评价项目、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按要求收集佐证材料,据实填写《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自查表》(附件4),完成单位自评并加盖单位签章后按要求报送。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附件7):《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分类分级(试点地区)工作手册-v1.1》。
三、我局于6月30日前对机构报送的自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完成评价数据归集、评价核查、结果初审,形成评价初步结果并按要求公示。
四、对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核实申请,提交《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五、本次信用评价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评价过程中,仅归集该周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周期外的失信信息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不纳入本次评价扣分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单等失信信息,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修复申请表》(附件6)、整改完成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复确认文件等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失信信息不再纳入下一评价周期的扣分范围。信用修复不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影响信用评价分值及等级认定。
附件:
附件1.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3.海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加项(试行).wps
附件7.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分类分级(试点地区)工作手册-v1.1.pdf
儋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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