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批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3月13日经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7月24日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为恩施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通信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4年8月至11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全省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州现行有效法规进行集中清理,认为《条例》适用对象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邮政和电信通信设施,而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物联网、5G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不断涌现,《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应予废止。

2024年12月25日,州人大常委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废止《条例》的议案。2025年1月8日,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