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加快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加快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推进办文办会办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力促进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120 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执行力,形成管理科学、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机制,使各项工作每个环节都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的目标要求。健全考评督查机制,强化对工作行为、质量、时限、结果的监督指导,切实提升政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重大行政决策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作出的涉及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1、公众参与。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采取征求意见函、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2、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在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3、风险评估。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安全生产、经济等方面风险综合评价和估量。应当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4、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重点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委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和研究,并做好集体讨论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需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应提交常委会研究。

(二)文件办理规范

1、行文。市政府原则上只接受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驻延机构等单位报送的公文,其余按隶属关系一律以主管部门名义呈报。紧急情况下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属于部门职能内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收文,由部门直接处理或受理。各县(市、区)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市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叙事要简洁明了,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具体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公文。

2、审签。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上行公文以及涉及机构、人事、财政资金安排等公文,须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以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副主任签批,涉及机构、人事、财政资金安排等公文,须政府秘书长或政府办主任签批。涉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公文,在报批前须由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须转交政府法制办审查,并由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上报文件一律不得升格行文,对口业务的上报文件,应以部门文件行文,确需政府办或政府行文的,相关部门要草拟文件,报政府办按程序审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政府办审核后,退回行文部门修改完善。需多个层次审核、多位领导会签的文件,原则上每个层次、每位领导审签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3、发文。能以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不以政府的名义印发;部门能解决问题的,政府及政府办不转发、印发文件;确需对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下文部署的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的,由相应对口部门下文。对领域相联、工作相似、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上级印发的文件,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搬照抄印发和层层转发。能以便函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文件一般不发送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普发。能够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具体参照“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图”(附件1)。

4、运转。各级各部门呈报给政府的有关文件要先送达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公文统一“入口”),文电科在履行完登记手续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阅办,具体参照“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流程图”(附件2)。文件报送单位不得将文件转交他人、送达政府大楼门卫处或其他科室,由此造成工作贻误的由文件报送单位负责。坚决杜绝文件倒流,对于倒流文件,办公室不予受理。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要按规定、按时限送达。各级各部门办公室必须上下午至少各2次到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文件中转站收取文件,如遇特急或紧急文件须第一时间签收,做到文件及时流转、按时办理;若单位领导出差在外的,应及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文件内容(涉密除外)。需部门单位提意见的,部门单位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确属复杂的可提出延期,延期仍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议办理规范

1、会议内容

(1)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政府常务会议或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决定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研究和部署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议的重大事项。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政府重要工作。

(3)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和现场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部署全面工作、事关全局、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点工作;部署政府某方面的重点工作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专项性工作;部署需要各级各部门支持与配合的工作。

(4)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的会议。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委以及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政府党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政府党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其他需要提交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议的重要事项。

(5)政府专题会议,由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

(6)部门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召开的或需要其他单位参加的业务培训会、专题推进会等。业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会议审批

(1)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召开政府全体会议后,由政府办人秘科负责起草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方案审定后,由人秘科起草会议通知,发送各参会单位,并通知有关新闻媒体,收集参会人员名单并报政府办主任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告知政府办有关业务科室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会议文件的收集把关,于会前1天送政府办人秘科。人秘科在会前半天将会议方案和会议文件送政府各位领导。同时,人秘科须会前半天通知会务服务中心,做好会场的桌签摆放、文件分发等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具体参照“政府全体会议办理流程图”(附件3)。

(2)政府常务会议或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会前须对相关问题充分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基本取得一致;研究的规范性文件,须事先经政府法制办审核。提请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政府办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出上会建议,并附上议题送审表,连同呈批文件送审。填报议题表时,要从严把关参会单位数量,与议题无关的单位不参加会议。呈批文件和议题表经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政府分管领导核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时,由政府办人秘科负责收集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议题表,按领导要求的时间和议题起草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或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在会前半天通知会务服务中心,做好会场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具体参照“政府常务会议和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办理流程图”(附件4)。

(3)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由政府办人秘科起草会议方案,经人秘科对应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或政府秘书长审定,而后呈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由政府办相关业务科室起草会议方案,经承办科室对应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审定后,承办科室起草会议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整理参会人员名单,收齐会议文件后,连同审定的会议方案于会前送政府和办公室相关领导,同时须会前半天通知会务服务中心,做好会场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政府组成部门申请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县)性会议,须会前7—15日将会议申请报政府办,并按有关规定提前做好会务相关工作。具体参照“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县)性会议办理流程图”(附件5)。

(4)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办党办负责会议的具体承办工作,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呈报政府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领导,同时通知与会的其他同志,收集整理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文件,会议方案和会议文件于会前及时送政府领导。同时,由政府办人秘科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媒体,于会前半天配合政府办党办做好会务相关工作。具体参照“政府党组会议办理流程图”(附件6)。

(5)政府专题会议按照政府办内设机构工作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承办,涉及交叉业务的由政府领导指定具体科室承办。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政府领导确定,由具体承办科室起草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方案审定后,承办科室起草会议通知,通知相关单位准备会议文件,整理参会人员名单,提前做好会务相关工作。通知相关单位时,要从严把关参会单位数量,与议题无关单位不参加会议。具体参照“政府专题会议办理流程图”(附件7)。

(6)部门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部门自行决定召开,不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原则上不邀请政府领导参加。具体有关会务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

3、会场秩序

(1)严格执行会议请销假制度,部门、单位或个人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原则上不得请假;参会人员因外出学习、参加上级会议、考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报会务组备案,说明请假事由,明确代会人员。没有请假或者未经批准安排他人顶替的,一律视为缺席会议。

(2)严格执行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按时签到,提前进入会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摆弄手机,严禁打瞌睡、吸烟、喧哗闲谈、来回走动等干扰会议秩序的行为,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早退。

(3)严格执行会议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参会情况、会场纪律进行抽查和通报。

(四)督查督办工作规范

1、督查工作任务

(1)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3)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4)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5)政府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活动的推动落实情况;

(6)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2、督查工作分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查工作格局。

(1)政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政府政策文件、工作部署中相关内容的督促检查。

(2)对涉及行业单一,但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开展督查。

(3)对涉及行业较多、较为复杂的,由主要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4)对重大决策部署、反复推动仍难以落实的工作和政府领导要求开展重大专项督查的重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

(5)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6)政府领导批示及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3、督查工作要求。督查工作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实情、聚焦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要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认识问题;要突出关键环节,督查责任落实、传导压力情况;要抓好任务分解,督促工作序时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1)政府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平台,围绕党委、政府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各项决策部署和各类督查发现的问题,梳理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问题清单,统一在督查平台上发布,全程跟踪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平台”的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平台任务的接收和报送,做到任务及时接收、及时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各自工作领域和工作职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任务数或者参考前一年度的任务完成数,提出量化指标任务,建立部门督查台账。要对照督查台账的内容和要求,自觉按季度梳理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工作任务,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3)各级各部门若要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活动,必须提出督查申请,报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对于非全市性的重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各部门各行业自身的业务问题,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检查。

(4)督查单位对督查情况要予以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和部门,要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以便更好地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要指出问题,责成整改。

(5)被督查单位要针对督查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期限,按时整改,并举一反三,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督查单位要定期跟踪整改进展,加强协调,挂账销号。

(6)政府办公室对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每季度跟踪督办一次,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呈报;对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印发20日后跟踪督办,并向相关政府领导呈报。对未落实事项后续再跟踪、再反馈。

(7)政府领导批示批办件办理期限原则上为20天,需要延期办理的批示批办件,应由承办单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所延长时间不超过40天。

(8)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政府办公室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五)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1、加强应急值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制度。构建以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832830,传真:8873919、8831439)为枢纽,融各级各部门于一体,左右贯通、上下融合、高效运转、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

(1)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各重点部门要设立值班机构,组建值班队伍,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

(2)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领导日常带班制度。主要节假日期间,要确保24小时有领导带班,保证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3)建立健全记录归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值班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印制专用值班记录本,并将《值班记录》《值班信息》《要事呈阅》《年度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留存归档。

(4)建立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各级政府要不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通报。重点检查值班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履职是否认真、秩序是否正规、通讯是否畅通等,并提出整改意见。

2、规范应急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值班员应根据分级标准及类别,研判信息报送等级和范围。凡属于报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事发地党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直主管部门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

(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应立即报告总值班室主任、分管领导和带班领导。接报后15分钟内,将核实后的事件基本情况编短信报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初报完成后20分钟内,编辑完成《值班信息》《要事呈阅》,审核无误后呈送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

紧急情况下,经带班领导同意,可先电话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尽快将书面首报信息通过值班室信息系统上报。

(2)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应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编辑短信报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随即着手编辑《值班信息》《要事呈阅》,审核无误后呈送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应将事件基本情况编辑短信,报送办公室有关领导和总值班室主任。

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参照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

各部门及驻地中央、省属单位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时,应首先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以便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做好应急事件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类别、级别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在报请省政府指挥处置的同时,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本级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和本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1)加强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2)强化信息沟通与协调。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事件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凡成立现场指挥部的,要将信息联络人的电话号码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提供事态最新情况,并将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3)加强救援现场管理。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发挥应急处置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根据突发事件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疏散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六)请销假管理规范

1、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因公请假(离开福建省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或因私请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休假等),需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报告手续。

2、离开福建省参加省以上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等,需填写《外出报告单》(附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并经分管领导审签、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而后按程序要求报市委主要领导。

3、接省上通知在省内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无需报批,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办报备(附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

4、其他情况外出或请假的,按照南委办〔2012〕41号、南委办〔201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未按规定时限、规范要求报送的请示和外出报告单、请假审批表,市政府办一律不予受理,由本人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说明。

(七)政府信息公开规范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文类)

(1)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办文科室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封面填写“公开属性”。公文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2)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保密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3〕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3)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的核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及时予以更正。

(4)标识公开属性。制发公文时应明确标识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尾部标明“此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在公文尾部标明“此件依申请公开”。

(5)变更公开属性。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需由原办文科室提出公开属性变更意见,经保密审查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认,重新标示公开属性后公开。密级文件解密后,需重新确定公开属性,适宜公开的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申请受理

通过信函、网络和当面申请等方式受理群众向地方政府及政府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承办单位为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各科(室)在收到信封上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或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内容的信函时,应及时转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

(2)申请办理

①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以下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直接拟定告知书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非本单位制作、保存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补正的;重复提交申请的;其他程序性告知的。

②转办。其他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和本地﹑本部门内部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承办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等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本地﹑本部门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如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并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④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守《保密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3〕154号)有关规定,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经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地﹑本部门保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申请答复

①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承办科室的办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保密机构的保密复核意见拟定告知书。

②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本地﹑本部门名义答复申请人,纸质正本须加盖公章。

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邮寄挂号信、当面送交、网站后台发布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1、立项

(1)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对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需要制定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立法立项申请以及立法项目的申报书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组织全面审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听取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立法建议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

(3)市政府法制办在汇总研究各方面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项目成熟程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年度立法计划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作出说明。

2、起草

(1)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交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部门为起草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工作进行指导。

(2)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组织或专家起草。

(3)对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3、审查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的过程中,因机构调整、上位法变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市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中止审查。

(2)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立法技术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或退回重新组织起草。

(3)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将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4)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按时限要求回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经催报,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5)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就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组织起草单位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省外调研,吸收省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重要、涉及面广和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更加全面、深入的立法调研。

(6)有关单位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有分歧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立法协调。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起草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派立法项目负责人参加。有关单位对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7)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专业技术性问题或者涉及较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社会公众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上述会议时,起草单位应配合进行,并派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8)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将审查后的草案送审稿在本行政区域的报刊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登载,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9)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重要的意见特别是对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反馈。

(10)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审议前,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修改后的草案送审稿发给有关单位复核,复核单位应当组织研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11)市政府法制办同时将法规草案送审稿专函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专函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复核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草案送审稿并形成草案送审稿说明。

4、审议和公布

(1)法规草案依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政府规章草案依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由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或起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与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3)市政府法制办会后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和审议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市长签署。

(4)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5)政府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办文办会办事作为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各类政务工作标准化实施方案,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特别是对政务工作中存在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要限时抓好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推进。

2、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将政务工作细化量化到每个岗位、每名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政务工作规章制度执行,全面落实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四定”责任制,并及时总结办文办会办事及其他政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在本系统、本单位进行宣传推广,努力在全市上下营造实干拼创、奋发作为的浓厚工作氛围。

3、开展督查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办文办会办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评定,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行为,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要将及时业务监督与效能监督有机结合,采取现场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工作行为、质量、时限、结果的监督指导,促进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提高。同时,要积极采用第三方评价、行政相对人满意度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政务工作标准化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布。

4、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实效,在加强相关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政务工作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标准化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将我市各级各部门在政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成熟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不断巩固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成果。

附件:1、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图

2、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流程图

3、政府全体会议办理流程图

4、政府常务会议和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办理流程图

5、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办理流程图

6、政府党组会议办理流程图

7、政府专题会议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

政府全体会议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4  

政府常务会议和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5   

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县)性会议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6

政府党组会议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7

政府专题会议办理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加快 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