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产能转换,打造宜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市政府办公室重新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二)《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
(三)《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
(四)《江西省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赣建字〔2025〕1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重点内容、扶持政策、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重点内容
1.开展试点先行。发挥试点示范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引领作用,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试点区域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区域以及落实试点任务。
2.明确土地供应。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按照装配式建筑省年度目标明确装配式建筑用地供地条件,将装配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列入土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
3.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对项目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取得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4.严格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前组织核算规划建筑方案中项目的装配式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按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构件拆分方案和落实规划审批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5.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6.规范施工许可。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可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项目详细信息登记表中获取装配式建筑面积,在施工许可证备注上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
7.强化质量监督。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应牵头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后期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8.应用信息技术。推动物联网技术在装配式建筑、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加快装配式建筑信息化建设,探索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与城市CIM平台应用对接。
(二)扶持政策
1.加快项目推广。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项目原则上实施装配式建筑。新开发建设土地供应时,必须按照装配式建筑省年度目标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采用预制装配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健全产业链条。规划建设多点补充的装配式建筑产业格局。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引导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
3.推广绿色建材。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运用。
4.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最高贷款限额可上浮20%,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5.培养专业人才。将装配式建筑专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按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6.保障运输畅通。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普及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21〕8号)同步废止。
解读人:梁颖 联系方式:0795-32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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