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宜春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构建权责明晰、流程闭环、保障有力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春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 号);
(四)《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赣办发电〔2022〕7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聚焦全流程规范、动态化管理和责任化落实,构建保护管理体系,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基层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县(市、区)政府将保护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筹保障财政投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住建、文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自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认定程序。由市、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定期普查,接受社会推荐;经初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告等程序后,由对应政府公布。
三是明确退出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特殊情形确需退出的,经申请、核实、论证、公示、批准等流程,县(市)退出信息需备案;若转为文物,则自动退出名录。
四是强化保护责任。按“谁所有谁负责、使用权转移同步移交责任”原则,确定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权属不明的由属地政府指定,在征收、收储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责任衔接。
五是鼓励活化利用。秉持“以用促保、活化传承”核心理念,在严格恪守保护规划要求,且全面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规范等专业管理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引导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特色旅游、地方文化研究等多元业态,鼓励开办专题展馆、民俗博物馆,开展合规有序的经营活动,推动历史建筑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传承,实现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
解读人:丁文圣 联系方式:0795-32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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