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一般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