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4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对《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对《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对《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