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确保医疗保障基金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为服刑、死亡人员及时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事宜通告如下:

一、服刑人员医保手续管理

(一)服刑期间需办理医保暂停手续。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应在参保人入狱后20个工作日内,持能够证明服刑事实的相关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可通过医保网厅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各旗县区医保经办窗口线下办理医保关系暂停手续。服刑期间,参保人不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服刑期满需办理医保待遇恢复手续。服刑期满后,服刑人员或家属需持证明服刑期满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等),到各旗县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待遇恢复手续,确保后续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死亡人员医保手续管理

(一)参保单位及家属申报义务。单位参保职工死亡后,所在参保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厅)为其办理参保减员(暂停)申报,并负责通知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及时办理医保后续事宜;灵活就业及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于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各旗县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后续事宜。

(二)未结算医疗费用报销。若参保人员去世后存在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其家属可依据相关规定,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报销。

(三)个人账户清退与医保关系终止。参保人员离世后,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应当在人员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等有效证明信息,前往旗县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医保关系终止及个人账户清退手续。

三、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终止(暂停)参保;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终止参保。”

四、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服刑或死亡的,相关单位、家属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关系暂停(终止)手续,导致医保基金流失,或存在冒用服刑、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的,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家属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