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1

宋维波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东风区晓云社区

20190023058

郝丽艳

2

石雅其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向阳区志兴社区

2008018036

石琴

3

栾井聪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东风区南兴社区

2016016745

栾卫红

4

闫秀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前进区云峰社区

2015023849

郏冰

5

郑广德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向阳区32委

2005026397

李桂珍

6

于秀芹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郊区万兴社区

20250044549

孟宪华

7

黄文江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向阳区红光社区

20210032053

黄铭超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