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本批次2处4套固定式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于公布一周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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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辖区 |
点位名称 |
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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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翔安区 |
翔安大道舫山东二路口至海翔大道匝道口路段 |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交通信号、分心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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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安区 |
圳岸路银湖南路口至滨海西大道口路段 |
违法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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