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支队依法对以下3名外国人所持的居留许可宣布作废,作废日期自公示10日后起算。   

1、MUHAMMAD SAEED,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护照号码:DW5971732,持有我支队签发的第103701378号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7年2月21日。原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居留事由变更。

2、NOOR FATIMA,女,1961年1月1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护照号码:DL8456973,系MUHAMMAD SAEED的母亲,持有我支队签发的第104098785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7年2月21日。因MUHAMMAD SAEED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人居留事由变更。

3、LE THI HANG,女,1994年3月1日出生,越南国籍,护照号码:Q00687033,持有我支队签发的第104106974号团聚类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7年3月8日。该人离家出走且失联,其配偶申请作废其居留许可。

特此公告。

聊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