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00136069178/2026-26437 |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 发文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8月04日 |
| 标 题: | 《延边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04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00136069178/2026-26437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 发文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年08月04日 |
| 标 题: | 《延边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04日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延边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积极应对我州人口老龄化、失能人员照护负担重等民生痛点,破解重度失能人员“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难题,健全我州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总结珲春市长护险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参保结构、养老医疗服务供给、基金运行实际,制定延边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城乡一体、州级统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参保群众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提供制度化保障,切实减轻家庭照护经济压力,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二、总体思路与实施步骤
(一)制度模式
全州实行州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支付、失能评估、经办流程、基金统收统支,未来按照省改革部署适时衔接省级统筹,实现全州政策公平统一、经办一体化管理。
(二)实施步骤
1.2026年10月,先行启动全州职工(含在职、退休、灵活就业职工身份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率先落地实施。
2.2027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参保范围,实现全州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长护险全民覆盖。
3.2028年,根据基金收支运行、群众照护需求,动态优化筹资、待遇政策,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珲春试点结余基金纳入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执行本方案政策标准,全面完成制度规范过渡。
三、参保范围(谁可以参保)
凡在我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属地原则同步参加长护险: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在职及退休人员。
(二)灵活就业、进城务工、新业态从业人员。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随监护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直接纳入保障范围。
(四)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筹资缴费政策(怎么缴费、缴多少)
(一)缴费标准
1.在职职工:总筹资费率0.25%,单位、个人各承担0.125%,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二选一参保,可选职工身份(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社平工资83%核定)或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
3.退休人员:仅个人缴费,执行职工个人0.125%费率,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养老金,无养老金人员按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4.未就业城乡居民:执行全省统一筹资标准。
5.困难群体: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或定额资助,资助范围、标准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
(二)征缴方式
1.税务部门与基本医保同步核定、同步征收。
2.在职职工按月征收,个人缴费优先从医保个人账户划转,无个人账户随医保一并缴费。
3.退休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条件成熟后从养老金代扣,无个人账户随大额医疗补助费征收。
4.城乡居民按年度集中征缴,与居民医保缴费同步办理。
5.鼓励单位、村集体、慈善机构为职工、村民提供缴费帮扶。
五、待遇保障政策(哪些人能报、报多少,哪些不报)
(一)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意外伤害,连续失能满6个月及以上,经申请、第三方专业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可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对象;制度初期仅保障重度失能,后续按省部署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报销比例与年度限额
1.长护险不设起付线。
2.定点机构集中护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50%,职工(含退休)参保人员报销70%。
3.居家、社区上门护理: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政策倾斜居家就近照护。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结合基金收支动态调整。
(三)基金支付范围
1.可报销:定点护理机构、合规护理人员提供的国家统一长护服务目录内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费用,后续逐步将智能护理设备、护理辅助器具纳入报销。
2.不予报销:床位费、日常伙食费、第三方交通事故/工伤等责任赔付费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非定点机构费用;已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不得重复申领长护险待遇。
3.待遇发放形式:仅与护理机构联网结算,不直接发放现金补贴。
(四)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1.断保重新参保、首次未按时参保(新生儿除外)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断保年限越长,等待期相应延长。
2.连续正常参保的城乡居民,适度提高报销待遇,引导群众持续参保。
六、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失能评估标准,参照吉林省细则制定我州实施规则,实行评估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培育独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二)推动医保、民政、卫健、残联部门失能、残疾评估结果互认,减少群众重复提交材料、多次评估。
(三)首次评估、定期复评且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建立评估人员培训、考核、退出机制,确保评估公平精准。
七、护理服务供给安排
(一)制度实施前期,以定点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集中护理为主要服务方式;居家护理、社区上门护理服务暂定2030年以后全面开展。
(二)护理机构实行准入、日常考核、动态清退全周期管理,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增设长护服务。
(三)加强照护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壮大专业护理队伍,提升城乡护理服务供给能力。
八、基金运行与监管规则
(一)长护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独立建账、专款专用、收支平衡、预算绩效管理;严禁第三方经办机构代管代拨资金,珲春市试点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资金管理模式过渡。
(二)建立基金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精算评估机制,守住基金可持续底线。
(三)推行“总额预算+床日、服务时长、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参保登记、关系转移等业务与医保同步办理。
(四)全流程信息化监管,覆盖失能申请、评估、服务、结算全环节,严厉打击虚构护理、挂床、伪造材料等欺诈骗保行为,通过行政追回、协议解约、审计监督、司法移送等方式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九、部门职责分工
(一)州医保局。牵头制度落地,负责参保筹资、待遇审核、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基金监管、政策动态调整。
(二)州财政局。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金预算、绩效评价、资金监管。
(三)州税务局。负责长护险保费同步核定、征收。
(四)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残联。做好低保、特困、返贫、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保资助、信息共享、政策衔接。
(五)州卫健委。规范医疗机构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建设、医疗病历信息核验。
(六)州人社局、州社保局。负责职工工资、养老金数据核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协同、退休人员保费代扣、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十、新旧政策衔接与实施时间
(一)珲春市长护险试点结余基金统一并入州级统筹,原有政策给予1年过渡期,2028年1月1日起全州统一执行本方案。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吉林省后续出台新政策的,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政策宣传、风险舆情防控、督导落实,各部门协同联动,确保长护险制度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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