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7月8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7月8日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设施建设档案、安全生产档案等),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出现设备故障、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有毒有害气体(氯气、沼气、硫化氢等)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运营维护档案或者运营维护档案不真实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污染物排放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方案,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或者前述档案不真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设施建设档案、安全生产档案等其他运营维护档案,或者前述档案不真实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