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调整了上位法依据、衔接了管控措施、修改了法律责任。

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完善了我市立法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工作机制、程序和法规实施制度等内容。

在依法履行程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公布施行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