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6年度西安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的;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需要正式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且在评估有效期内仅能申请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采用1000分制,评估结果设5个等级,由高及低依次为:评估得分951-1000分为5A级(AAAAA)、得分851分-950分为4A级(AAAA)、得分701分-850分为3A级(AAA)、得分501分-700分为2A级(AA)、得分500分以下为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四、评估机构

(一)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区县(开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二)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市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含3A)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为3A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申报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西安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测评作出初评结论,再由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资料准备阶段(8月1日至8月25日)。1.准备评估资料;2.修订评估指标;3.确定参评社会组织;4.调整补充评审专家小组;5.完成评估动员、培训工作。

(二)实施评估阶段(8月26日至10月17日)。1.参评单位自评;2.审核参评单位自评材料;3.现场考察参评单位;4.汇总评估情况,提出初评结论。

(三)评估总结阶段(10月18日至11月20日)。1.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2.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3.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六、评估材料

参评单位需要准备的评估材料和评审小组现场查看的材料及《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社会组织评分指标》等材料,请与联系人联系后进行下载。

七、评估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因此,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开展评估工作;要督促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要按照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的要求,把评估工作做细做实。评估机构要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照评估指标,明确申报类型,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做好自评和参评工作。

联系人:李 彬电话:029-67096744

廖晟梓 13881669679



西安市民政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