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并缴纳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

补充解读:

1.“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指该笔税款首次缴入国库的日期(即入库日期),补打、重打票面的填发日期不作为起算时点,以税务系统记录的首次入库日期为准。

2.“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指该笔资金首次缴入专户的系统记录日期(即初缴日期)。补打票面日期不作为起算时点,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记录的初缴日期为准。

二、缴存人家庭购买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再交易住房,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补充解读:

1.所购住房自申请提取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产权转移或缴存人将自有住房出售后再次回购同一套住房等频繁交易行为的,不得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直付首付款提取。

2.缴存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株金管委办[2018]4号)规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进行相应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