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安市葡萄产业发展协会连续三年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适用《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从重处罚情形,我机关决定对西安市葡萄产业发展协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协会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作废。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西安市葡萄产业发展协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特此公告



西安市民政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