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1

刘军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永红区40委

1999003655

刘美娜

2

生相毅

向阳区水利社区

20240001132

生俊源

3

生相毅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向阳区水利社区

20240002061

生俊源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