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或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行为 | 拟作出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杨桂花 | 37030619580725****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200元 |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 |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
处理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 罚款0元 | 《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200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晓虹
联系电话:85082528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中区大队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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