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