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廊坊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一起涉税中介帮助经营主体虚列成本少缴税款典型案件,对中介机构与涉案经营主体双向追责、一并查处,鲜明释放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税中介违规执业、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号,也为涉税服务行业和广大经营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该案呈现出“双线复合违法”的典型特征。一条线是中介机构在成本端“做文章”,通过虚假暂估入账人为虚列经营成本,侵蚀个人所得税税基;另一条线是实际控制人王天宇操控的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在收入端将整体经营收入“化整为零”,将每户申报收入控制在税收优惠门槛之内,骗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两条违法链条看似独立运作,实则指向同一目的逃避纳税义务。社会公众和广大经营者需提高警惕,有时中介机构提供的所谓“税收筹划”方案,看似能够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实则很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而经营主体也决不能将纳税申报的主体责任完全推给中介机构。
从法律定性来看,该案中三河市久瑞通建材销售部等24户个体工商户拆分经营收入、骗享税收优惠以及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行为,均已触碰税法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是——代理记账公司明明具备专业能力,却把专业用错了方向。”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玉梅指出,暂估入账本是会计准则下权责发生制的常规会计处理方式,核心前提是业务真实发生,配套留存合同、入库验收单、交易流水等佐证资料,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补齐发票,未取得发票的需按规定做纳税调增,绝非随意调节利润、虚抵成本的工具。但部分不法涉税中介混淆合规边界、漠视税法红线,在无任何真实成本依据、无配套业务凭证的情况下,主动为代理商户虚假暂估入账、人为虚列经营成本,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属于主观故意的涉税违法行为。
对于涉税中介的违法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还将面临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专业资质是社会信任更是法定责任,任何将专业能力异化为违法帮凶的行为,不仅面临经济处罚,更将承受信用崩塌和执业资质受损的连锁代价。
涉税中介本应是税收遵从的“守门人”,一旦角色错位沦为违法活动的“操盘手”,其危害远甚于单一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无依据的成本虚列,还是隐藏在多个经营主体背后的同一控制关系,都会在发票流、申报数据、资金往来和关联关系等维度留下异常痕迹,在“以数治税”的监管体系下无处遁形。在法治与数据双重驱动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下,涉税中介机构须严守执业底线、规范提供服务,广大经营主体更应摒弃侥幸心理、回归真实经营,唯有依法诚信纳税,方能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