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刚需性、改善性购房需求,更好支持居民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互助性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算方式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月还款额由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核算最高可贷额度。同时,所有享受我市优惠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照按偿还能力和缴存余额两种方式核算最高可贷额度,取最低值。上浮后的月还款额最高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二、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自有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不支持跨年度提取。家庭名下有多套房屋的,可选择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额度按照缴存职工的住房面积分为两档,住房面积在14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额度为3000元;住房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提取额度为4000元。
提取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银行储蓄卡。
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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