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畅通“僵尸型”组织退出机制,优化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根据《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8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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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56号抚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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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抚州市民政局
2026年7月24日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难以开展清算或存在其他情形被要求终止的,无法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简易替代措施或简化程序步骤,实现有序退出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慎原则;
(二)事实清楚与无债权债务风险原则;
(三)责任明晰与便捷高效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因能够取得联系的会员(代表)数量不足三分之二,导致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二)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近一年内已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债权债务清晰且容易进行处置的;
(三)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
(四)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满两年,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研判可予以简化的;
(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终止且有必要的。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简易注销时,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同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安全、军事、金融等特殊行业的;
(二)正在被有关国家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存在投诉、举报未了结的;
(四)已进入人民法院清算程序的;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债权债务难以结清、资不抵债的;
(七)尚有未完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正在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开展合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五条 内部决议简化。存在本指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书面说明无法形成决议的原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官方网站向会员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定比例的书面反对意见,视为形成有效注销决议。
第六条 清算程序简化。无法进行完整清算审计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书面说明无法形成完整清算审计的原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官方网站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公告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清算义务人出具《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清算义务人无法出具《无债权债务承诺书》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无债权债务纠纷、无剩余财产的情况说明。出具承诺书或情况说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职或拒不履职的,可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协会商会召开理事会,推荐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二)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的,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遗失公告(材料)。准予注销时,以遗失公告代替实物收缴;
(三)行业协会商会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账户激活后,应当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指引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行业协会商会前,应当制定终止方案;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拟注销行业协会商会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日;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要求注销行业协会商会的决定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清算组,提供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算报告;无法进行完整清算审计的,可参照本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将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期间,行业协会商会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转入一般注销程序。
第十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供税务、社保、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如未能提供,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注销登记,恢复行业协会商会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利益的,可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并承担举证、协助调查等义务;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其权利。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抚州市民政局、中共抚州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6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简化注销清算公告
2.行业协会商会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附件1
行业协会商会简化注销清算公告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是×××。截至×年×月×日,×××(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剩余资产×万元。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不能通过清算全面反映本组织资产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简化注销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依法设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现将本组织的注册(开办)资金去向说明如下:×××;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如下:×××。截至×年×月,本组织所欠款×元,已在×年×月×日前缴清。本组织剩余财产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固定资产×元。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公告期满后,捐赠给×××(接受捐赠的行业协会商会名称)。接受捐赠的该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符合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要求。
公告期限为:×年×月×日-×月×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内与本组织联系。公告期满后,本组织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名):××× (行业协会商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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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不能通过清算全面反映社会组织资产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简化注销清算程序。目前已完成简化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间,利益相关方均未提出异议。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我们已对运营、管理、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没有任何潜在的风险或问题。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全体清算义务人承诺,本组织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全体清算义务人愿意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清算义务人(签名):××× (行业协会商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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