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6-1010628820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6-0006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6〕17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就业创业服务扩能提质,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服务便利化专业化水平,现就实行就业创业服务积分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就业服务:为在甬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经人社部门认定)运营企业或社会组织。与高校、街道(乡镇)签订协议,协助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创业服务:为在甬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代办服务、场地租赁等支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申请与入选
(一)申请方式与时间
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年度积分奖补的项目清单和积分规则(附件1、2)。有意向参与积分奖补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通过“宁波就业创业”平台向属地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申请。市外注册企业或社会组织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2026年申请时间为发文后一个月内)。
(二)入选程序
属地人社部门核实企业或社会组织申报服务事项真实性、失信联合惩戒等情况,提出入选意见。市人社部门根据入选意见,公示企业或社会组织名单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认入选企业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三、积分管理
(一)信息录入
合作机构提供项目清单内就业创业服务的,需在每季度末之前将已提供服务的项目类别、具体服务对象、有偿还是无偿、是否可享受政府其他补贴政策等信息,按要求录入“宁波就业创业”平台,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二)核查公布
市、区(县、市)人社部门根据合作机构服务量确定适当比例,按季度对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核实服务真实情况,根据积分规则计算得分,并及时告知抽查结果。
合作机构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人社部门要求进行核实。
(三)退出情形
合作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积分奖补,已取得积分作清零处理:
1.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2.抽查中核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
3.因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存在不当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的;
4.经认定属于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
5.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6.主动退出积分奖补的。
四、奖补与发放
(一)奖补规则
积分奖补包括基础补助和成效奖励。年度内,合作机构提供项目清单中非*号项目服务达到一定积分的,分类给予基础补助。合作机构年度得分高于基础补助标准的,再给予成效奖励。奖励额度按超出基础补助的积分部分乘以成效奖励积分单价(年度成效奖励总额与成效积分总分的比值)确定。未达到基础补助标准的合作机构不予奖补。
积分奖补资金总额根据就业创业服务成效和就业补助资金承担能力,参考上年度成效奖励积分单价确定。每年将根据服务需求和成效,及时调整项目清单及积分规则。
(二)奖补发放
合作机构达到基础补助标准的次月,由市人社部门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及时将基础补助发放到位。
每年7月,由市人社部门公示获得成效奖励名单及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及时将成效奖励发放到位。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积分奖补工作全流程监管,压实服务事项真实性核验与奖励资金审核责任,确保奖补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市级人社部门应对政策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服务项目清单、积分计分规则与奖补规模动态调整的核心依据。政策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或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依据。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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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 《关于实施就业创业服务积分奖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图解: | 图解《关于实施就业创业服务积分奖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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