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旺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李常山与你单位及创新电力建设(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77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并裁决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9600元(每月差额1600元×6个月);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150元(按申请人正常工资4700元/月计算4.5个月)。

本委定于2026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3号,泰安市泰山区综治中心。联系电话:0538-8222234)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