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治超工作,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现将1起治超执法领域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请全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切实增强遵法守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情况】
2025年7月17日上午,大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监控不停车检测系统数据时发现,司机廖某驾驶货运车辆行经平岗不停车检测点,通过停车、“蹲磅”等方式故意干扰逃避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大余县交通运输局立即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该车辆进行了精准布控查处。经查,该车辆为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达58.92吨,超过限定总质量27.92吨,超限率达90.06%。该货车驾驶人分别违反以下规定:
1.在行经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采取停车、“蹲磅”等方式故障干扰逃避检测,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2.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82项,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少】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公路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许可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在公路行驶;
(三)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未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经过审核真实有效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将记录的超限超载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监管、依法从重处理。
货运车辆经过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不得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停车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规范装载是对生命的负责,守法运输是对平安的守护。请广大司机朋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将安全运输理念融入日常,规范装载、合法运输;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等问题线索,可直接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反映,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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