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本登记机关将对这些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告作废。车主见公告后应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特此公告
南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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