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公告一:《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4日09时3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826A8、吉BF41000、吉BF00680、吉BFB2233、吉BF57157共五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二:《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5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D22456、吉BF76898、吉B523FH、吉BF99319、吉B22LK2、吉BM7195、吉BD58828、吉B82TV5、吉BF62198、吉BD58007、吉B35DX6、吉B78HY0、吉B06A50、吉B6688C、吉B07FF3、吉BDW578、吉BFA2828、吉B90BH9、吉BF60600、吉BDA9933、吉BF00002共二十一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三:《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5日09时13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吉林市区内对赵鹏、刘海秋、韩建刚、张地、付媛媛、张建南、齐艳辉共七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四:《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6日09时0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H6988、吉BF82837、吉B286GZ、吉BFJ2599、吉BF19559、吉B76GK8、吉BF51889、吉BF61055、吉B89ED5、吉BF19362、吉BFD5250、吉BF56677、吉BFC2772、吉B21LM3、吉BF57188、吉BF28338共十六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五:《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6日09时01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岳强、丁杰、徐晓生共计三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六:《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7日09时07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20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A8018、吉B995GW、吉B055N8、吉BFA5882、吉BF55928、吉BFC5157、吉B2D7D9、吉B26MT6、吉B629GD、吉BFB5585、吉BFC9993、吉BF90878、吉B00YL9、吉BUZ912、吉B70BK5、吉B55VF7、吉BF06987共十七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七:《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17日09时07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20日在吉林市区内对李超、郑永军、卢松、孙本辉、王洪刚共五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八:《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0日08时5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2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吉BF29288、吉BDB2886、吉BFA1101、吉B87TX7、吉BF78798、吉B01K18、吉BJT500、吉BFA6778共八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7规定的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公告九:《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吉市交违通〔2026〕2202000402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2026年07月20日08时58分统计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6月21日在吉林市区内对陈玉昌、田红岩、王洪涛共三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1.98规定的较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机关拟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邮编:132000 

联系人:岳翊 

联系电话:0432-64552815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22号)门口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0日      




(初审:马    宁    复审:陈    宠    终审: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