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家界市财政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进行听证,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6年6月5日上午8:30-12:00,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建军担任听证主持人,张家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潘磊担任听证陈述人。参与听证会的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评审专家代表、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具体名单如下:赵武、李英琦、张嫚、张志勇、全源、陈斌、谷婷、潘磊、李建军、覃碧波、丰才娟、李小慧、周碧军、许智娇、覃东、李金华、司东明、陈碧霞、刘长春、万开亮、周进平、符谭、朱立新、刘鑫、迟明建、郑界雄,共计26名。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宣布了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纪律。随后,听证陈述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听证参会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听证会会议时间约三小时,会场井然有序,圆满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
二、听证参与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参与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措施》第三条,建议明确缩短或者不公开采购意向的审批程序及部门。
(二)《措施》第六条,建议明确设定最高限价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三)《措施》第七条,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在验收主体、验收小组组建、非标方式选择方面进行补充说明。“集采目录以内,集采机构可发起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由集采机构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即可实施。”,建议“审批”改为“审核、备案”。
(四)《措施》第八条,建议延长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至30日。
(五)《措施》第九条,建议对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和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项目的评审因素中的商务、技术、投标报价占比进行调整。
(六)《措施》第十条,建议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规范表述。
(七)《措施》第十一条,建议将“对于采用线下方式的采购人代表检查密封、当众拆封…”,按《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一条进行修改。
(八)《措施》第十四条,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缺乏客观性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少于30分钟”的时间建议改为“不少于120分钟”。
(九)《措施》第十九条,建议履约验收补充“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十)《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条款。
(十一)建议加强低价中标项目的管理。
(十二)建议履约担保的形式增加“保险保函”“担保保函”(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拆分的独立保函)。
(十三)建议明确400万以下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监管职责以及采购人的责任与权利。
(十四)建议将《措施》中“预算控制数”修改为“预算金额”,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十五)建议在工程验收之日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六)建议在报价规则中保留多轮反向报价的方式,并明确由采购人自主选择。
(十七)建议明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变更、补充、废除等情况,相关的报备流程。
(十八)政务信息化项目属性范围复杂、广泛,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采购方式需单列,建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的评审因素中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列明属性定义和评分因素设定。如:1.政务信息化集成服务项目多是软、硬件设备的采购集成安装和调试项目虽有集成服务内容,但主要内容还是软硬件采购,宜用货物类项目设定评审因素。2.网络链路租赁服务项目的技术、服务标准较统一、服务内容简单明确宜用服务类,但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调高价格占比。3.软件定制开发类、运维服务类项目技术要求较为复杂、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多属智力密集型项目,宜用服务类,在审评因素中强化技术能力占比。
(十九)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非标方式的,建议丰富采购方式。
(二十)建议增加“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后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二十一)建议将12个月内超过2次触发异常低价审查,且无法举证成本合理性的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警示名单;投标文件可规定,列入政府采购警示名单的供应商,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
(二十二)建议评审因素考虑项目特点及采购人需求,针对微小项目、需现场服务的项目,侧重本地企业。
(二十三)建议不使用最低价评标法。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参与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措施》(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第(一)至(十六)条意见:予以采纳。已将修改内容优化调整至《措施》中。
第(十七)条意见:不予采纳。《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意见:不予采纳。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第二款“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意见:不予采纳。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意见:不予采纳。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是否直接废标需根据预算金额和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区分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如: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意见:不予采纳。无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二)条意见:不予采纳。不符合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意见:不予采纳。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的评标方法,且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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