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凇城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终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名下现有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附: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xls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6717日     





(初审:吴相君  复审:邱望伟  终审:郭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