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7月10日,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极端天气和高温酷暑劳动保护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从主体责任、作业时间、保障措施及津贴发放四个方面,为全市用人单位划出法律“红线”,为职工撑起权益“清凉伞”。
提示函明确极端天气下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台风、高温等极端天气期间,各用人单位必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厂区、项目现场、特种设备、临时设施、仓储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防范高空坠落、漏电触电、设备故障、积水内涝、墙体坍塌等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台风“巴威”影响期间,必须根据省市相应预警等级,严格执行极端天气作业管控规定,严禁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在夏季高温天气工作规定方面,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科学调整作业排班,适度降低露天岗位劳动强度,调整作业作息,避开高温时段,严控加班加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为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障措施,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确保职工获得实实在在的福利。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提示函明确,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确保职工收入不受影响。
提示函倡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联合工会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全市工会驿站要广泛配备防暑降温药品、物品,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热饭、歇息纳凉等便利服务。
(胡于梅 周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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