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永仁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52)文件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67月起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68/·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008/·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99/·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州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85/·月、二档提高到543/·月、三档提高到326/·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96/·月、二档提高到114/·月、三档提高到65/·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10/·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400/·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州统一。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于20266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671日起执行。各地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26623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关于楚雄州民政局科室座机变更的公告
下一条:楚雄州全州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一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