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及《关于规范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71号)有关规定,第九师白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下列单位(个人)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经过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对蒋显清等5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现予以公示。

一、2026年第五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名单

序号

单位

姓名

鉴定结论

备注

1

新疆兵建高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蒋显清

玖级

2

第九师168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

张黎明

同意配置辅助器具

3

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姚天香

玖级

4

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蒋仕礼

玖级

5

165团农发中心

蒋利

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

二、公示和受理时间

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11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三、受理部门及电话

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受理电话:0901-3384154、0901-7682745

第九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